关于禹州市晶科电力磨街乡20MW地面光伏发电项目

2019-10-08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禹州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自主开展了禹州市晶科电力磨街乡20MW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于2019年9月8日在禹州市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形成了验收鉴定书,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
附件:
1、验收鉴定书.pdf
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pdf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pdf